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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三、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购进时按以下原则确认: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