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杨睿琪
编辑 | 刘毓坤
近日,英国高等法院就三星与中兴通讯之间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该裁决认定的许可费水平明显低于中兴通讯的FRAND报价,与德国、中国、巴西等其他法域法院的结论形成鲜明对立。外媒IPfray指出,英国法院此举意在坚持其“forum selling”(兜售管辖权)策略,吸引更多主体前来英国诉讼。

在双方平行的全球诉讼中,欧洲多个法院已认可中兴通讯的报价符合FRAND原则。2026年2月25日,德国法兰克福法院率先判决,认定中兴报价符合FRAND,而三星的反报价畸低。3月25日,慕尼黑法院在测算中兴报价后驳回三星的侵权诉讼。4月30日,慕尼黑法院再次对三星下发禁令,认定三星侵犯专利权成立,且中兴通讯的许可条件符合FRAND。此外,巴西、中国等地的法院也已明确支持中兴通讯的立场。

与之相比,英国法院的裁决在许可费水平上与上述法域相差甚远。由于英国一、二审判决结论曾出现过巨大差异(如Optis vs Apple案中二审金额为一审的10倍),业内人士认为该一审判决在上诉法院面前很难站得住脚。
英国判决中,法院仅采用可比协议法测算许可费,拒绝使用Top-down(自上而下)法进行计算,甚至不允许将其用于交叉验证。而在德国慕尼黑、法兰克福法院的平行诉讼中,均采用Top-down方式作为重要参考。即便英国法院此前审理的Optis vs Apple案也使用了Top-down进行交叉验证。
在可比协议的认定上,法官认为“The Big Two”(指中兴与三星、苹果此前达成的历史协议)仍为最好的可比协议。但法官同时承认,这两份协议存在极大的非FRAND因素影响:三星和苹果利用强势谈判地位通过谈判伎俩迫使中兴让渡过多利益。法兰克福法院在平行诉讼中明确指出,历史协议已到期且存在特殊性,不宜作为可比协议。业界质疑:权利人因特殊背景签署了过低的许可协议,是否就意味着其从此再难获得符合FRAND的许可费?
判决中最具争议的观点在于,法官认为中兴通讯作为中国企业不应收取与诺基亚、爱立信、IDCC同样高的许可费,理由之一是后者是“热衷于诉讼的权利人”,而中兴通讯总是以温和的谈判达成许可。法官提到爱立信曾发起337调查,并认为诺基亚存在诉讼历史,因此其协议不可比。法官多次表示并非批评这些诉讼活跃主体,只是描述客观事实。这意味着,权利人若未发起诉讼,其专利价值可能被认定为更低。
中兴通讯曾打出行业标志性的“华为中兴”案,在德国、UPC等法域的接连胜利也展现出其过硬的专利质量与出色的诉讼能力。但中国企业受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止讼息争”因素影响,通常优先寻求和平谈判。英国判决赋予诉讼活跃主体的专利包更高价格,事实上将鼓励大量诉讼发生——那些无意进行大量诉讼的权利人,如今也不得不为维护自身专利价值而考虑在全球范围内发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院在双方临时许可一审判决(已被上诉法院驳回)中曾强烈抵制诉讼,称善意权利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发起侵权诉讼,并认定中兴通过提起侵权诉讼迫使三星接受重庆法院管辖并非善意行为。如今却在FRAND判决中鼓励诉讼活跃主体,前后态度明显矛盾。有分析认为,英国法院的真实意图在于:既不希望权利人发起全球诉讼,又引导他们只来英国寻求FRAND禁令。中国企业面临两难——如发起诉讼,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的hold-up;如不发起诉讼,英国法院将认定其专利价值更低。
从临时许可到本次判决,英国法院在SEP审理上屡次表现出与其他法域格格不入的做法。外媒IPfray评论称,这一裁决特意设计成与世界上所有其他相关法院相悖,本质上是为了让英国成为实施人提起FRAND诉讼的优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