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黑龙江省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抢抓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推动我省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目标
到2028年底,力争全省智能机器人产业规模突破百亿元,培育形成3-5家国内领先的链主企业,打造以哈尔滨“智能机器人岛”为核心、多点支撑的产业空间布局,推动智能机器人在现代农业、智能制造、冰雪经济等特色场景的规模化应用,构建产学研用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为我省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实践地提供强劲动能。
二、政策措施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1.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围绕农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冰雕机器人等领域,快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对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智能机器人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基础比例上浮50%的补助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2.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围绕智能机器人控制器、传感器、灵巧手、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牵头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我省智能机器人领域牵头建设重组后纳入新序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智能机器人领域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对智能机器人领域获批的省(部)级创新平台,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支持细则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3.推动智能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鼓励围绕智能机器人专用芯片、控制器、传感器等核心零部件,智能机器人配套大模型、核心软件及算法研发,以及智能机器人本体制造与集成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重点领域“卡脖子”关键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科研攻关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4.加快智能机器人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或试生产等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5.加快智能机器人成果产业化。鼓励依托哈工大、哈工程等省内重点高校、院所进行智能机器人领域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聚焦智能机器人关键原材料、软硬件、本体、具身智能模型、具身智能实训场等方向核心技术产业化,对智能机器人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安排资金,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6.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哈工大机器人技术与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以农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冰雕机器人等为重点,统筹相关高校和企业资源力量,在哈尔滨新区(高新区)高质量建设智能机器人岛,全力打造国家级机器人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7.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提升生产能力。鼓励智能机器人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技术改造升级。对符合企业技术改造政策要求的,予以省级财政资金奖励支持。对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升级、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在争取国家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时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8.完善智能机器人产业供应生态。夯实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基础,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为智能机器人总装企业供应传感器、减速器、高精度机械臂等核心部组件的能力。为智能机器人配套项目提供要素保障,予以重点推动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9.支持扩大营收规模。加速培育智能机器人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支持智能机器人制造企业以需求侧为导向,运用技术创新丰富销售场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企业释放增长潜力。对智能机器人制造企业年营收规模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加强场景创新应用
10.支持应用场景创建。加强试点示范引领,鼓励智能机器人企业联合用户单位,围绕工业制造、农业服务、冰雪旅游、安全治理、应急救援、智慧教育、养老托育、民生服务、智慧医疗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场景,给予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投资补助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11.搭建首发活动平台。利用“首发经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智能机器人产业从技术突破迈向市场引领。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举办有影响力的新品发布会、技术峰会和应用示范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12.促进智能机器人产品创新。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对获得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首台(套)产品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单台(套)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强化发展要素支撑
13.加强数据底座建设。加大智能机器人企业招引力度,支持企业建设数据训练场,为智能机器人训练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为参与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提供要素保障,予以重点推动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建设高标准、可交易的智能机器人专题数据集。对经认证的高质量数据集,根据其数据规模、价值密度及应用效果,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探索数据交易共享机制,推动数据开源开放,发放“数据券”,支持企业采购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等数据产品,按照年度数据交易金额的10%,给予采购主体“数据券”补贴,单个采购主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14.加大前期工作支持力度。对智能机器人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清单,加强项目前期要素保障,予以重点推动建设。对政府投资智能机器人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予以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和优化审批服务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15.提供高效便捷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积极为我省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专利导航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省级人才计划对智能机器人领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予以支持,设立评审单独赛道,保证高层次人才队伍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智能机器人领域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创新研究,培育打造优秀科研团队。鼓励省内各类院校优化智能机器人相关课程设置,鼓励企业与高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定向培养兼具专业技术能力与综合素养的专业人才。聚焦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举办专业化、前沿化、国际化的智能机器人技能大赛等活动,以赛引才,以才促产。〔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17.强化金融资本支撑。支持医疗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农业机器人、机器人操作系统等领域企业融资上市。充分挖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事项快速办理机制,对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涉及的各类服务事项,按照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快速有效办理。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智能机器人企业的支持力度,用好龙江天使投资基金和先进制造业基金,支持对智能机器人领域投资,推动智能机器人领域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智能机器人产业专属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智能机器人项目和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融资等服务。积极推进“政银担”融资模式,持续推进更加多元优质的融资服务,推动解决融资难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内如遇国家和本省财政补贴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具体条款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