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家具遭暴雨淋湿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南京犀浦道,四月熟黄梅。湛湛长江去,冥冥细雨来,这是唐代诗人杜甫描写蜀中四月的情景。四月不仅有赏心悦目的景色,也有春雷滚滚带来的暴雨。家具厂张老板最怕暴雨来袭,因此,他特意购买了承保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风险的财产保险综合险。那么,家具淋湿遭暴雨淋湿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呢?

  【案例回顾】

  张老板在双流县东升街道金星村开了一个家具厂,并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额1000万元,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暴雨造成的损失要理赔。其中对暴雨的定义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后来,双流县气象局向张老板出具《气象资料证明》,证明双流九江镇2011年8月11日12小时连续降雨量为33.5毫米,达到暴雨天气标准,因家具厂所在地离九江镇近,故采用九江镇自动气象站资料。

  【案例分析】

  武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老板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厂房所在地当天的降雨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标准。

  张老板举示了双流县气象局的气象资料证明材料,证明当天降雨达到暴雨标准。保险公司举示了四川省专业气象台、四川省气象服务中心的气象证明及气象监测统计数据材料,证明当天降雨未达到暴雨标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示的由四川省专业气象台及四川省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气象证明》并未载明九江镇的降雨量情况,不能否定张老板出示的《气象资料证明》的证明效力,应当采信九江镇的气象观测点数据信息,认定保险标的物所处地理位置的降雨量达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标准。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成都中院采纳了双流气象局出具的九江观测点的数据,认定达到暴雨标准,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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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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