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新版幸运卡意外险理赔纠纷案例分析

  近日,市民曹女士曝光了中国人民人寿的一款意外险产品——新版幸运卡意外保险,原因是曹女士在购买前得知理赔比例为80%,所以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了该产品,但随后有两位受伤员工在进行医药费报销时,理赔比例居然不足30%,这一情况让曹女士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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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6月初她给两名员工购买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版幸运卡意外保险,每人购买4份,一份5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5年11月15日,两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其中一名于姓员工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一名刘姓员工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曹女士说,根据卡单内的说明,购买的意外保险中规定,未参加社保的可以按照80%比例赔付,参加社保的可以按照90%的比例赔付。

  “当时业务员年前到这边办理手续的时候,也说可以赔付80%。”让曹女士没想到的是,最终赔付的金额还不足30%。于姓员工只给赔付了2100余元,刘姓员工赔付了1300余元。

  随后记者电话咨询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以于姓员工为例,排除个人承担的2424.42元,剩下5388.06元符合社保范围内的报销费用。“减掉100元免赔额,因为对方从事钢材类高风险职业,余下的金额乘以50%,再乘以80%就是赔付金额。”工作人员表示,卡单内附有职业类别赔付表,他们也是按照规定来的。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出险后索赔条件等涉及保险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应当作出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其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归于无效,当然也建议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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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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