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每天来回穿梭于城市各道路之间,为出行的广大市民带来了便利。在乘坐公家车的过程中,您或许会碰到突发路况的出现的急刹车、司机疲劳驾驶、公交车忘关车门等状况。那么,如果因为公交车的原因,致使乘客受伤了,乘客应该如何理赔呢?我们来看看具体案例吧。
【案例】
2014年9月30日下午5时许,镇江市某线路公交车驶入终点站,乘客陆续下车。待乘客下车完毕,该车关闭车后门继续向站内行驶。
下午5时47分,车辆停靠并开启前、后门,陆续有乘客从前门上车。5时47分40秒许,张某左手持红色塑料袋,朝车厢后门走去,中间其特意至车厢后门外观察车厢后门摆放的垃圾篓的状况后,上车用右手捡拾了3个塑料瓶。不想在捡拾塑料瓶过程中,车辆后门在未关闭状态下即启动,张某退后离车时摔倒在地受伤。
【分析】
为索要赔偿,张某将公交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她认为,自己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运输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本起案件应该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调取了公交车上的监控,通过张某手持塑料袋,径直走向车厢后门,在后门观察垃圾篓状况,以及上车捡拾废品的行为来看,张某上车的目的是为了捡拾废品。据此,其真实意图并非乘坐公交车至目的地,因此张某并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故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道路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公司驾驶人员在未确定车门关闭的前提下即驾驶车辆运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车辆后门处捡拾废物,下车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确定公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1万余元。那么,机动车事故哪些情况交强险是不赔偿的呢?╔公家车起火 盘点公交车保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