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有效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大的亮点就是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制,以适应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形势下的市场竞争复杂环境。电信运营商应当高度重视新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重大影响,以新法规范经营行为和业务开展,有效防控责任及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

  实践中出现大量的虚假交易、恶意刷单等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网络平台自身的信誉和形象。为此,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滥用平台规则的禁止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在网络运营领域,经营者不得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利用平台规则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的同一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五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第三方控价公司因恶意频繁退货的违法典型案例。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这种强制低价销售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例如,一些外卖平台曾采取强制骑手“三选一”的政策,通过算法限制或搜索排名降权等手段,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接受低价销售规则。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经营者无法通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竞争,而是被迫陷入价格战,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服务水平降低,最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阻碍了行业的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增加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

  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资产,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已经由原来的用户数据增量竞争转为存量竞争,经营者之间因数据抓取产生的纠纷争议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关于爬虫技术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存在争议的话题,我国曾多次试图以立法形式规制网络爬虫行为,但由于爬虫技术的复杂性,均未实现法律层面的规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规定综合过去有关爬虫行为的法律条文,从爬取的行为、被爬数据的性质及对其他经营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等方面界定立法禁止的爬虫行为。该规定直指当前互联网生态中盛行的数据爬取行为,明确“合法持有”+“技术管理措施”=“不得非法抓取”的路径和规则。

  针对当前互联网生态中盛行的数据爬取行为,企业应当建立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数据采集尤其是数据爬虫等工具适用应当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避免非法爬取。同时部署反爬虫技术,防止自身数据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爬虫条款虽对某些不正当的爬虫行为予以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爬虫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个案分析。如新规所禁止的爬虫行为,是以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为目的,如何界定“合法持有的数据”成为难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设性地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成为目前理解“数据资源持有权”含义的指引。

  明确平台经营者的处置义务

  强化平台经营者的反不正当竞争义务,本次修订纳入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及《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平台推荐系统中的数据、算法与用户相互作用并形成反馈循环,存在算法黑箱化问题,给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进行算法安全治理、网民用户理解算法机制机理带来挑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技术手段滥用、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商业利益、打击“流量劫持”“数据窃取”“恶意干扰”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增加治理“内卷式”竞争制度。针对“全网最低价”等内卷乱象,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新增治理“内卷式”竞争制度包括: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本次修订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强化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入口,方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履行公平竞争合规义务。公平竞争合规义务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其经营管理行为和履职行为符合《反垄断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包括有关国家标准、行业自律规则、准则、守则,以及企业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外作出的《合规承诺书》,以及与其他企业签署的竞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企业及其员工重点规避的高风险行为,竞争合规的目标是帮助企业降低和防控相关责任风险。

  总之,本次重大修改,直接回应了实践中所遭遇的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困难,立法体现出从推动竞争的低水平重复转向高质量创新的用意。当前,需要尽快准确理解和理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的关系,认真研判和解决法律竞合与法律冲突问题,建立健全系统化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防范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服从监管部门的调查与执法,有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作者:薛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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