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5年1月与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在网络上融资88万元(其中包含诺米多公司自身投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之后,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支付了17.6万元,并完成了项目选址、房屋租赁等,计划如期开业。飞度公司则通过“人人投”平台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股权融资。
但在装修期间,飞度公司提出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无房产证以及租金过高等问题,并在股东QQ群中发布质疑信息,最终导致合作破裂。事后诺米多公司知悉,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但案中合伙人有87人,飞度公司融资行为违法,最终双方合作破裂。
由于彼此均认为对方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故此诺米多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海淀法院,请求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