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未成年可以吗(备案未成年)

未成年能备案不?

是说什么备案,ICP备案还是其他备案

如果是ICP备案的话,未成年一般是不允许备案的,不符合备案管理要求

一般都会建议用监护人的信息进行备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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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个人网站可以备案吗?

未成年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备案就是要找到责任主体,你还是受监护的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行。可以用大人的身份证开一个备案

失踪不超过24小时可以备案吗?

可以,老人、儿童和妇女在家长确认异常的时候,可以报警备案,甚至直接出警。成年男性就会少些,但是家人确认失踪的也可以直接报警。

比如成年男性告知家人外出会友,到约定时间未见人归来,电话,信息,外出寻找都没找到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警不需等待24小时。现在电视剧里总说要24小时才能报警,是误导。这情况是很多年前的了。

同一省市医保卡不能异地备案吗?

据最新规定,省内异地就医的话,不需要备案,直接在医院里面结算就行了。如果是跨省异地的话,可以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或者网上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青岛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 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46 号)以及《关于实行“三口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 办字〔2019〕4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 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 驻青用人单位;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 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备案和工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应当首先开通网上用户, 用户名和密码为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通过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六条 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日期和内容、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和原因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一体化办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续订、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 工资备案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制职工、退休返聘人员及实习生等的月工资或劳务费等。月工资 为应发工资数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名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信息,于下一 个工资发放日前,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第十条 劳务派遣制职工的工资备案,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登记注册地在青岛市辖区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到青岛市工作的劳务派遣制职工的工资备案,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工资备案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职工工种等信息齐备。用人单位录入的工资信息错误的, 自录入之日起 30 日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日的,应当报有管理权 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是用人单位进行落实工资指导线 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的基础信息,用以核对职工人数、 工种和工资水平等。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议)备案之前,应当完成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集体合同备案、未成年工登记时,应当首先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业务办 理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性的就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提升培训政策时,应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 工备案情况作为审核内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参与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配合,将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名册(信息)提供给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将新登记注册及变更、注销用人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每年6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劳动合同备案人数 (12 月末数)及其工资备案数据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时,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规定,加强对劳动合同备案人数及工资备 案数税前扣除的审核,通过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确认企业虚假纳税申 报事实,加强税收监管。比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事劳动用工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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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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