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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无视护照法,要求上交私人护照
  • 新的保密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 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 新修订的《保密法》如何限制确定秘密的权限?
  • 谁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有最新规定
  • 新修订的保密法严格限制国家秘密的范围、解密期限和解密条件
  • 中国有多少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无视护照法,要求上交私人护照

  现在国家严查腐败后出逃国外现象,同时国家保密法对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出入境也有限制,所以一直以来国家都会要求政府机构、国企、公检法机构、涉密单位扣留下属员工的个人护照。

  涉密单位的话主要是归保密法负责解释。

  其他政府机构、国企、公检法主要归公务员管理条例负责解释。

  现在在严查这个,建议不要顶风作案。

  硬藏没没问题的,不过我们海关还有个限制出入境人员名单。以上单位、企业的员工的个人(据说好几千万人呢)资料都进去了,到了海关也要被拦下来的

  

新的保密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三)什么是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系统)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承担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要管到哪里,研究部署和检查考核业务,要同时对保密问题作出安排和检查考核。 (八)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知识;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研讨;7.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2.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3.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4.保密宣传教育;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术防范措施;9.泄密查处工作。

  

新修订的《保密法》如何限制确定秘密的权限?

  《保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扩展资料

  违背《保密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密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谁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有最新规定

  您好,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新修订的保密法严格限制国家秘密的范围、解密期限和解密条件

  新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才“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新修订的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另外,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中国有多少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 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7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